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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 | 教材观点 |
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>的决定》 |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。 |
立法法第一条规定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 | ① |
立法法第67条规定,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,征求意见。 | ② |
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|
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 |
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,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 |
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,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,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,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|
第四十五条 公民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。 |
第四十六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|
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自由和权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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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5-28
初中政治 | 简答题